宝运莱官方网站-欢迎莅临

新闻中心
您的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司法鉴定人怎样进行培训?请看《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6日 15:58点击次数:

司法鉴定人怎样进行培训?请看《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司法部于2007年11月1日发布,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作出了专门规定。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内容如下:

司法鉴定

教育培训

岗位培训

继续教育

含义

岗位培训,是以适应职业岗位任职的需要,达到司法鉴定岗位资质要求和执业能力为目的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继续教育是指司法鉴定人执业后,为进一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执业能力而进行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目的意义

接受岗位培训后,方可以司法鉴定人的名义独立进行执业活动。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申报评定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


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实现可持续发展。


对象


1.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

2.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


已经独立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内容


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鉴定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执业规则等。



司法鉴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分类

岗前培训

转岗培训

无。

培训对象


1.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

2.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


培训对象是相同专业的人员。



1. 对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已经执业;

2.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




培训对象是相关专业的人员。


组织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司法部制定培训方案并指导实施。


1.司法部:负责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

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

3.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活动。


实施


实行年度学时制度。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继续教育的每学时为50分钟。

培训地点


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和培训机构。


无。

(本文文字和图表根据《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编制。)


附件:《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

下载链接:司法部政府网,

http://www.moj.gov.cn/organization/content/2015-02/10/573_6995.html

文:高蒙

编辑:高蒙

审核:耿超


Baidu
sogou